犯罪暂停与未遂之我见

点击数:324 | 发布时间:2025-05-30 | 来源:www.jiankexinxi.com

    内容提要:犯罪的暂停和未遂是两个定义,它们均是故意犯罪的形态种类,极易混淆。怎么样区别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好像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暂停、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没有完成形态,并不拥有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
    怎么样正确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暂停,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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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暂停和未遂是两个定义,它们均是故意犯罪的形态种类,极易混淆。怎么样区别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好像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暂停、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没有完成形态,并不拥有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怎么样正确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暂停,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

    1、犯罪形态
    要不同犯罪暂停和犯罪未遂,大家第一要知道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暂停、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筹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点: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别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推行了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包含筹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所有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含“预备行为未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因为某种缘由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状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假如行为人自动舍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暂停。
    国内《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暂停
    犯罪暂停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舍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暂停具备:暂停的时间性、暂停的自动性、暂停的客观性和暂停的有效性四个特点
    (1)、暂停的时间性;犯罪暂停需要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暂停既能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形成结局,不是未遂,更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暂停,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暂停。
    (2)、暂停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推行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舍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暂停的客观性;
    (4)、暂停的有效性。犯罪暂停,需要是没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不然就不成立犯罪暂停。
    犯罪暂停的成立并不需要没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国内《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暂停犯,没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一般表现为没发生犯罪结果,但并非但凡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主要包含三种状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国内《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推行的犯罪行为已经拥有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种类又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根据刑法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刑罚规格量刑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暂停形态,也就不必一定其有犯罪既遂,对它们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2、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在知道了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之后,大家再来探讨犯罪暂停和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怎么样区别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好像已成定局,即辨别犯罪暂停或是犯罪未遂的依据是行为人是不是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推行。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1、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的立法不同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暂停一般作未遂罪处置,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的考虑。在国内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大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暂停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如日本刑法第 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我们的意志而暂停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①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假如犯罪人自愿暂停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假如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②国内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舍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暂停。对于暂停犯,没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大家可以看出,国内刑法也同很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暂停犯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暂停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很大,暂停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显然,各国对犯罪暂停的处罚均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然而,是什么原因促进各国立法者不约而同地给予暂停犯这样宽宥的处罚呢?
    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人类在刑法思想史上历程了一样的路程。从刑罚目的论研究的角度大家不难找到答案。人的活动是具备自觉能动性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意志的绝对自由,人的认识和活动并非随性的,而是受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制约的,人只有在正确认识和借助客观规律时才获得意志的相对自由。从这一点大家可以看到: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依据本人的意志选择的,这种选择使自己处于与社会公众相对立的地位,其意志产生的行为势必要遭到刑法的否定评价与制约。所以,犯罪人应该对本人意志产生的害处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立法中对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辨别暂停犯与未遂犯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人推行犯罪时的意志在立法上是不是有值得表彰之处,这也是判断暂停犯与未遂犯最根本的规范。运用这种标准,不仅能够解决很多在犯罪论注解层面争议不休的问题,而且方便易行,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比如:在一块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为了脱身向犯罪人许诺日后满足其需要的条件,犯罪人信以为真便停止犯罪,该种情形应该怎么样定性呢?从注解层面看:一方面,犯罪人舍弃其犯罪意图时,没有外面导致其行为没办法完成的障碍,他完全可以将犯罪进行下去,这种因己意而停止犯罪的情形只不过基于犯罪人一种“犯罪已不必完成”的想法而已。其次,犯罪人得到受害人的假意许诺后停止犯罪的情形,与犯罪人误以为有障碍(但事实上这种客观的障碍并没有,乃是其认识上的障碍)妨碍其犯罪行为推行而致犯罪未遂的情形一样,只是后者以为犯罪已不可以完成。但其一同点是犯罪人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判断而舍弃了犯罪行为,违背了犯罪人真实意图的,在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人并没真的舍弃犯罪意图,也无悔罪的表现,没有法律上可主张之处,所以我觉得这种情形应该定性为犯罪未遂。又如犯罪人在推行犯罪时遇见受害人是熟人而舍弃犯罪的情形,我觉得应该将这种情形定性为犯罪未遂。由于以熟人为侵害对象会使犯罪人感到将会面临身败名裂以至锒铛入狱的危险,这样的情况下舍弃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犯罪人真诚悔悟和对法律价值的重新承认,而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停止的犯罪行为是有悖于立法中所设立的暂停规范本意的。
    犯罪暂停与犯罪未遂相比较,前者是出于己意而停止,后者则是因障碍而停止,犯罪人所表现的主观恶性不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也不尽相同,刑法为了更好地完成尊重人权与社会防卫的功能,势必对其规定不一样的待遇。立法之所以规定“暂停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基于刑罚目的的研究,以此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舍弃正在推行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完成立法本意中的规范、保护和教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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